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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方债发行规模不得超上限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20-12-21 06:18:2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地方债发行规模不得超上限

  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

  《办法》中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办法》中明确,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维护政府信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相平衡的有关要求,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防范专项债券偿付风险。

  《办法》中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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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财政部官网还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中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医保部门、商业保险等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此外在新规定中,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取消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明确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确定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删除了证明事项、防伪专用品和收取票据工本费等内容,增加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领用单位办理领用证、领用票据提供便利的内容。如不再要求首次申领财政票据的单位提交政府批复文件、资质许可文件等证明材料,申领人仅需“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删除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有关内容;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有关要求,删除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内容,财政票据由原有的“领购”改为“领用”,等等。

  本组文/本报记者 赵新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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